现代刑法 口供不再是“证据之王”(图) 图片
现代刑法 口供不再是“证据之王”(图)
首先是该案的审判机关不是法院,而是东台县政府。担任审判长角色的也不是法官,而是东台县县长,这与民国当时的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有关。民国伊始,就试图改革传统中国基层司法和行政不分的状况,在各地设立初级审判厅,以取代原来由县知事兼理司法的传统做法。但是后来因为政治和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这一改革并没有真正落实。由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做法,一直延续到1936年前后才逐步取消。
其次是判决书认定夏复宝有“连续犯”的行为。连续犯是现代刑法上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在本案中,夏复宝基于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图利的不法目的,多次非法加收木业商户的凭证费用,其每一次加收行为实际上都犯了“公务员对于主管事务直接图利罪”。但是因为其每次的犯罪故意都相同,多次犯罪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所以认定其犯罪行为为连续犯,仍然依照一个犯罪行为来进行处罚,没有适用数罪并罚。
值得关注的还有,本案中夏复宝并没有认罪,但是县政府依然对其进行了定罪量刑。在传统社会,犯罪人的口供往往是法官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甚至有时是唯一依据,这就是所谓“口供为证据之王”的传统,法律上往往允许采用适当的刑讯手段以获取口供。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适当”的标准往往并不清晰,因而形成了刑讯逼供的审讯理念和传统。现代刑事司法强调无罪推定和人权保障,任何人在被法官定罪之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之人,其人权应当与普通人一样受到保障。这样,就排除了运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口供的合法地位,口供也不再是“证据之王”了。在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通过其他客观证据和证人证言组织证据链,以获取定罪量刑所需的依据。本案中,法官正是通过夏复宝的犯罪事实与证人证言,对其进行了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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