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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色情网站是否应该合法化

发布时间:2020-03-13 20:28:44 阅读: 来源:废铁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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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魏城

2007年1月22日星期一

去年年底,中国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色情网站情色六月天老板陈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他八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到1年零1个月不等,罪名均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判决结果传出后,网上大哗。一位网友这样写道:在法学界已经开始探讨起卖淫合法化的问题的时候,还有人因为给公众提供意淫空间而获罪,显然是法制的退步。

万恶之首,意淫为先?

另外一位网友质问说:目前的中国存在着数以千万计的小姐,数以几十万计的情色场所,每天出入这些情色场所的男人女人也以千万计,避孕套堂而皇之地摆在从招待所到五星级酒店的卫生间里,性商店遍布全国的大街小巷,包二奶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而且这些情况早在网络进入寻常百姓家之前就已经众所周知,在几乎所有的中国城市都有事实上的红灯区,在这样的情况下,你有什么理由判决一个办黄色网站的人无期徒刑?他的危害难道比满大街的桑拿和发廊要大?他赚的钱难道比那些桑拿和高档夜总会的老板多?

中国门户网站网易对2363名网民进行了一次网上调查,68%的网民认为此案判得太重了。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张燕生指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于中国的司法现实而言是很新的罪名,自从1996年新的《刑法》加入该罪名以来,很少被使用过,因为这类案件上规模的还非常少。

从律师的角度分析,张燕生认为,太原中院判决对陈辉的处罚还是有点重了。虽然此案中的点击量、图片数等都达到了情节极其严重的标准,但是毕竟10年以上到无期徒刑之间还有很多选择空间,更何况陈辉的非法牟利所得并没有超过25万元。

但中国著名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执法,不在于量刑是否过重,而在于立法。她在自己的博客上撰文说:中国还没有完全走出性的中世纪。所有的现代社会都没有淫秽品法,而中国仍保留这一法律,并且继续执行。她呼吁有关部门认真反省淫秽品法。

这一判决也使许多海外华人感到震惊,其中一人在海外中文网站撰文说:如果一项罪名在其他文明国家完全合法根本不成其为罪名,但在中国却获得罕见重判的话,那么这本身就说明中国的社会和司法出了严重问题,反映了中国和国际的严重脱轨。

食色性也,难以禁绝

不过,李银河说的所有的现代社会都没有淫秽品法,并不确切。

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也有各自的淫秽品法,但与中国现行刑法第九节有关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五条笼统规定有很大的不同,西方法律不仅明确区分了一般意义上的成人色情品(pornography)和法律意义上的淫秽品(obscenity),规定前者合法,后者不合法,而且对淫秽品有着非常具体、严格的定义,具体、严格到了琐碎的地步。限于篇幅,我无法详细介绍这些定义,但简而言之,英国法律所规定的非法淫秽品包括儿童色情品和极端暴力的色情品,除此之外,互联网上针对成年人的其它一般色情内容是合法的。

了解过去30年来中国变化的人都承认,中国社会如今越来越自由、越来越开放,中国当局和中国人对待性的态度,也从过去清教徒般的禁欲主义,转变成为相对开明的宽容态度,但遗憾的是,中国的法律却与今天的中国社会现实有着很大的距离,严重脱离了社会进步的步伐。

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倒是非常赞成李银河呼吁中国立法部门认真反省淫秽品法的要求。我的建议是:中国也应该向其它文明国家学习学习,让成人网站合法化。我的论证倒不是基于什么公民性知情权的正面论证,而是一种负面论证:网上禁色,难以禁绝,与其禁不了,不如使其合法化,然后分级,加强管理。具体来说,就是区别对待不同的色情物品:严格禁止儿童色情品和极端暴力色情品,对一般的成人色情品则不妨网开一面。

古人云,食色性也。凡是与人类基本欲望较劲的严刑峻法,都难以奏效,都难以充分贯彻立法者的初衷。即使在中国文革的严格禁欲时代,都难以杜绝扒看女厕所、爬窥新婚夫妇窗口的反革命流氓行为,就更别说今天的市场经济时代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灭人欲的禁律只能使被禁止的行为转入地下,从而加强这类行为的诱惑力,同时提升政府控制的成本。

美国经济学家马克·桑顿曾经写过一本书,书名就叫《禁律经济学》,他说:禁律提升了被禁物的价格,因而导致犯罪增加和政治腐败,并刺激人们发明更为危险的替代物。我认为,对于‘不当使用'某种物品所引致的社会弊病,唯一长期的解决办法就是:让这种物品合法化。

也许有人担心成人网站一旦在中国合法化之后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但丹麦的经验说明,合法化带来的不良后果,远远轻于禁律所产生的副作用,如果管理得当,甚至还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积极结果。

丹麦在1967年和1969年分两步放开了成人色情品市场。丹麦试验的两个主要结果是:第一,合法化以后,色情品的制售经过一个短暂的高潮之后急剧下降,大多数公民对色情品产生了厌恶感。一项针对大量观看色情品的后果的研究表明:被试者的性行为并未发生变化,虽然最初他们对性想得多些,但不久他们的性幻想又降到了观看前的水平。试验表明,观看色情品反而产生了一种稳定地降低对色情品兴趣的效果,不断接触此类材料的结果使人感到餍足和无聊。第二,犯罪率下降。1967年丹麦的犯罪率比前一年下降了25%,1968年又下降了10%,到1969年色情品彻底解禁后,犯罪率下降了31%,其中猥亵儿童罪下降了80%,观淫癖、露阴癖、强奸、猥亵等性犯罪也大幅度下降。在色情品合法化后的10年中,任何种类的性犯罪均无增长。

美国社会学家约翰·盖格农在他的名著《性社会学》中讲了丹麦的例子后,这样写道:人有多种兴趣,性只是其中的一种,色情品又只是其中一个小小的侧面。几乎没有人会把性当做自己的主要生活兴趣,把色情品当作自己的主要生活兴趣的人就更少见。

据统计,西方的性犯罪率到60年代一直保持相对稳定,但到了60年代下降得相当快,而这正是许多西方国家对色情品放宽政策的年代。

美国曾是一个严格审查色情品的国家。但1970年,美国国会任命了一个全国专门委员会调查色情品问题,他们提出的报告令议员们大吃一惊。该报告发现,接触色情品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大体上都没有什么明显的损害,色情出版物与性犯罪没有必然联系。所以,该委员会建议:取消各种对成年人接触使用色情品的限制和禁令;废除所有适用于成年人的反色情法律。

道德法律,两者有别

尽管中国情色六月天案的判决结果被网民们批评为法制的退步,但稍微令人宽慰的是,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严打期间某些形势犯因多交几个异性朋友或者跳跳黑灯舞就被入罪、媒体和舆论也一面倒地抨击他们的情况不同,这一次,不仅网民们质疑判决的公正性,一些媒体和学者更进一步呼吁反省淫秽品法。

《中国新闻周刊》最近的一篇相关报道,除了质疑此案判决结果之外,还进而探讨了中国传统的万恶淫为首的道德观念在今天的种种演变,认为在道德标准不断变化的中国,有关的立法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但更为重要的是,立法不仅应该反映道德观念的变化,立法更应该与道德拉开一定的距离: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就是违法的行为,违法行为也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

近来,一直与道德观念和法律制度中的中世纪式性蒙昧作斗争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自己也在中国成了争议风波的焦点人物。但综观那些批评她的言论,我却发现,她的观点和著述在很大程度遭到了误读。例如,有人指责李银河鼓吹一夜情、换妻、群交等行为,便是曲解了李银河观点的本意。我所看到的李银河的所有言论,说的都是:你完全可以对一夜情、换妻、群交等行为作道德评判,但你不应该把你的道德评判作为司法定罪的标准;李银河认为,所有的性行为,只要满足三个条件:一、双方是成年人,二、没有强迫,三、不在公共场合,就不构成犯罪。

在《淫秽品法批判》一文中,李银河也说得很清楚:厌恶不可以成为法律的依据。趣味和道德不关法律的事。

网上一篇题为《法律不能滑入道德批判》的帖子说得更为直截了当:道德的领地,风能进,雨能进,司法权却不能进。

当然,道德和法律的剥离,如果有一天不仅能够出现在某些学者、网民、媒体的呼声之中,而且也能够落实在立法的变革和司法的改良之中,那时我们才能说,中国的法制的的确确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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