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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采购黑名单制名存实亡

发布时间:2020-07-13 12:21:06 阅读: 来源:废铁厂家

审计署前不久公布的京沪高铁建设项目审计公告显示:中铁一局等16家施工单位在砂石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业务中,使用虚开、冒名或伪造的发票1297张入账,金额合计3.24亿元。其中,中铁一局等7家单位在2010年审计署对2009年进行审计时就发现过类似问题,查出虚假发票365张,涉及金额 5312.95万元。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尽管“黑名单”制度已被广泛运用,但京沪高铁建设项目曝出的招投标违规事件说明,公共采购领域中的“黑名单”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且应建立健全统一的“黑名单”制度。

京沪高铁项目部分供应商应被纳入“黑名单”

根据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项目2010年跟踪审计结果,中铁一局等16家施工单位在砂石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业务中,使用虚开、冒名或伪造的发票1297张入账,金额合计3.24亿元。其中,2008年3月至2010年7月,中铁十七局、十八局和十九局等3家施工单位对采购招标和发票审核工作不严,导致6名个体供应商以伪造工商营业执照等方式获取砂石料供应业务,又以伪造、代开发票386张入账,金额合计2.16亿元。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首席法律顾问、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表示,这么多的“中标供应商”通过不同的欺诈手段骗取公共资金,相关人员无论是否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不管是否构成贪污、侵占等方面的刑事犯罪,诸多“中标供应商”的欺诈活动,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完全符合“黑名单”的构成要件。

“所谓的"黑名单",是我们老百姓平常比较通俗的说法。”谷辽海表示,在公共采购市场,某家(包括自然人)或某些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市场出现违法行为,导致在规定期限内或永久性被宣布没有资格参与公共采购项目,这就是人们俗称的被纳入“黑名单”。

谷辽海告诉记者,此类制度在国内早期法律中有特别明确规定的,是我国1999年8月30日出台的第一部公共采购法,即《招标投标法》。依照这部法律的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投标的供应商之间或者采、供双方之间存在勾兑的,或者投标的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或者有欺诈行为骗取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给予“黑名单”的处罚,即“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我国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第二部公共采购法,即《政府采购法》,也对类似"黑名单"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谷辽海介绍说,供应商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或者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或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只要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则在一至三年内,供应商会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2008年,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包括四章二十一条,涉及公告制度适用范围和对象、公告主体、公告基本内容和程序以及后续监督管理“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中国招投标协会理事、中银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曾海认为,这也相当于民间所谓的“黑名单”制度,对于有效遏制我国招投标市场长期以来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黑名单”制度执行尚存诸多问题

“京沪高铁中的违法供应商,依照法律规定,被纳入"黑名单"应该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实际上执行起来并非容易。”谷辽海说。

的确,“黑名单”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赵曾海认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很少使用或者不使用“黑名单”的处罚措施来遏制供应商的违法乱纪行为,从而导致了不少的供应商总是无视法律规定,肆意采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资格,或是与其他采购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坑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等,有的屡教不改、屡查屡犯,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益。

赵曾海告诉记者,现实中,政府执法部门之间缺少对供应商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相互通报与交流的制度,从而导致他们对供应商的信用情况了解得都不够全面、深入和彻底,进而造成有些供应商因在某一方面严重失信或违法乱纪被某个执法部门处罚后,而其他有关的执法部门却全然不知其有被处罚的“前科”劣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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